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从一个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予批捕说起:逮捕前律师介入辩护极其重要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9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好处很多,法律意见书都会附卷,提请逮捕时检察官会看到律师的法律意见,便于检察官了解律师的辩护观点,防止侦查机关一家之言。虽然有时候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侦查机关并不采纳,但是律师还是要做的。本案中笔者提交的两份法律意见书都附卷移送,在与检察官交流的时候检察官说已经认真看了我的法律意见书。


  4、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证人名单


  律师取证是律师的禁区,虽然刑诉法39条规定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大多数律师害怕承担风险二不愿取证。斯伟江大律师的一篇文章就批评了律师不取证的错误认识:“律师是一门手艺活,师徒、同事之间的经验借鉴传承很重要,很多工作方式是需要一代代积累的,古人说,鸳鸯绣取从君看,莫把金针度与人。现在的大部分律师依然不敢取证,在上海律师学院教学的大律师,都教年青律师不要取证。我以前不做刑事,似乎也讲过这样的话,这几年做了刑事,我想对年青人说,一定要取证,没那么恐怖,(当然也一定要保护自己)。”


  刑诉法53条又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实际案件中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重口供轻证据。如果律师想要在侦查阶段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就需要与嫌疑人和家属沟通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证人,在律师取证有风险的情况下让侦查机关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


  本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签有多份协议,协议中以购买第三方产品的方式刻意规避套现的事实,但是其核心内容就是帮助其办理信用卡后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偿还借款。辩护律师拿到协议之后,对于是否交给公安也犹豫再三。毕竟套现是违规行为,不能摆到台面之上。最后还是提交给侦查机关,书证的证明力强于口供,这些协议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同时提供了经手人的联系方式和同样操作的其他办卡人的联系方式,便于侦查机关横向比较。


  提交协议和证人线索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和证人调查取证。建议辩护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5、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取保候审的依据基本都是刑诉法65条第2款,在实际案件中依据第2款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很低。反而第3款的运用相当普遍。无论取保成功的概率高还是低,辩护律师都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提交取保候审建议书。本案中笔者也提交了申请书,并与侦查机关多次交流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结果大家都能预料到。侦查机关不办理取保候审有其特殊性,在这里也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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