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详交通事故处理大全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30

  十五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十六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十七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十八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十九 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二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十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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