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 谨防致审判“一言堂”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01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因其拟对人贩量刑、“枪手”替考入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修改,引发广泛关注。但对于律师界来说,他们最关注的是第36条——针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犯罪”问题的修改。(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


  消息一出,立刻在律师界引发强烈反响。该草案涉及的律师泄密罪、律师扰乱法庭罪被指剑指“死磕派”律师。事实上,关于“死磕派”的争论从未中断过。确实,个别“死磕派”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行为超出了法律和法庭的容忍限度,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正常司法程序。庄严神圣的法庭当然不会是法外之地,对于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法院裁判的任何不良行为,都应该得到约束,甚至严厉惩处。


  众所周知,无论国内国外,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建议与判断”的司法生态关系。因为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达法律至上,相互间应以促进彼此理解、彼此尊重、彼此认同,在基于法律信仰的司法共同体中,共同推动法治进步与民主进步。这既是律师的心愿,也是法官的理想,更是审判独立的基本标志之一。


  应该承认,“死磕派”律师不是一无是处。事实上,在每一次司法进步中或多或少都有他们“死磕”的影子。试想,如果所有律师都成了法庭的“乖孩子”,法律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把“死磕派”律师这一极小比例的现象作为普遍现象,并以入刑定罪的方式解决的话,势必造成大多数律师的恐慌。“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审判权威和司法进步最大的敌人是“司法内耗”和“以势服人”,最大的前途是“依法服人”和“以理服人”。


  律师参与法庭审判,不是没有相关的约束。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和行政规章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已有相关罚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应当有力地保障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法院与律师协会的管理与自律的衔接,改善审判“一言堂”作风,改变律师被排除在司法命运共同体之外的旧思维旧观念。一切新的制度规定应当经得起科学、惯例、伦理的检验,那些违背法理,违背进步,违背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规定,终会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也会被剔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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