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 谨防致审判“一言堂”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01

  其实,避免少数“死磕派”律师以及利用网络恶意炒作的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司法的不当行为并不难。我们要先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对症下药。他们“钻牛角尖”和炒作说到底还是因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地位、信息不对等,通过正常方式很难达到诉求,于是出此下策。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审判正常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疏而不是堵,没必要大动干戈进行刑法打击。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畅通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渠道,让律师见法官不疏远。部分法官对律师的认识亟待改变。律师并非洪水猛兽,他们为当事人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这是他的职责,我们不能把律师喋喋不休、周而复始的诉求跟律师找麻烦、律师添乱、律师烦人等同。二是法院应加强与律师协会协作,将律协对律师的管理、教育、惩戒机制与法院的法庭秩序管理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把“死磕派”律师、利用网络恶意炒作律师的无理行为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通过行业惩诫和司法行政手段予以惩罚,其效果好于将律师不当行为入刑定罪,更具有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也更容易化解律师与法官的矛盾情绪。三是建立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偶像评选机制,让二者互相打分,并最终与各自的政绩和形象挂钩。


  律师和法官本没有天然的冲突。二者都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解决“死磕派”们有违正当程序的越界行径,调整和完善机制完全能够解决。刑法应保持自身的克制,不容许主观上过分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反会加剧司法审判中两个重要角色之间的剑拔弩张。这,显然也不是立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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