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作者 小牧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02

  ——以实践功效、理论争鸣与立法完善展开

  

  我国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依此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新制度,多数观点称其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新规定,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国际刑事诉讼有益经验的借鉴[1]。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澄清其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也有助于协助法官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或者错误,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仅对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运作对于立法中规定的新制度的积极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有关该制度是否可行的争议,澄清了一些由于立法的模糊规定所产生的不同认识。在2014年念斌案件的二审程序中,正是专家辅助人全面有效参与审判程序,才使得该案中存在的虚假鉴定问题得以揭示,从而使得念斌得到无罪判决。有论者调研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专家辅助人出庭定位为提供质证意见,但是在法官和鉴定人的心目中,这种意见可能会成为一种证据(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从而对法官心证产生不同于司法解释定位的影响。而辩护人十分期待这种意见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发挥和鉴定意见一样的作用。鉴定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也充满期待,因为该制度为鉴定人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管道和空间{1}。可见,专家辅助人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已发挥实践功效。虽然法官、律师和鉴定人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及专家意见的效力等方面有不同认识,但不同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各界对这一制度发展完善的共同期待。

  

  在理论研究层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性质、功能之定位,以及其作用的限制和扩张之利弊,学界展开研究,产生了观点的争鸣。学术争鸣反映出学界对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未来发展的不同认识,同时也反映了学界对于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及其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功能发挥的共同期许。厘清理论上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各种观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共识,从而推动该项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司法完善。我们可以期待通过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层面的持续努力,一个不断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将在解决我国司法鉴定领域时有发生的重复鉴定、错误鉴定、虚假鉴定等严重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其争议入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轰动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效,厘清理论界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各种代表性观点的共性与差异,提出若干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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