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若干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
【相关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1736号 北京罐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石峻铭商标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在涉案8个商标转让的合同以及《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上均有罐子文化公司加盖的公章。就此罐子文化公司虽否认上述公章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按照罐子文化公司陈述,其对公章有专人保管,且使用还需要经过特定人员的核准。具有如此严格的公章使用制度,罐子文化公司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商标转让的合同以及《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上的印章系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对此,罐子文化公司虽然提出了证人黄春英的证言和电话录音,但根据本院在证据认证部分对两份证据的分析,该两份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罐子文化公司主张的加盖公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此外,作为罐子文化公司的全部股东已经在临时股东会上形成一致意见,同意罐子文化公司无偿转让涉案8个商标的申请给石峻铭。因此,涉案商标转让的合同以及《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均系罐子文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8个商标申请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7. 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33号 赵留杰等诉芦云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芦云香提起诉讼的依据有由张红军、赵留杰、宇宏公司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书、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为证,故芦云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赵留杰、宇宏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查明芦云香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向张红军支付借款248万元,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赵留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宇宏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对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的行为后果应属明知。同时,依据芦云香提交、由主债务人张红军于2010年9月1日签字确认的《收据》显示,张红军有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发生,故芦云香称涉案248万元系由200万元转接而来的辩解理由符合常理。张红军作为主债务人,其参与庭审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但张红军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在以实际行为放弃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予以认可,故赵留杰、宇宏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留杰、宇宏公司上诉亦称,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系作废的印章、芦云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业已由股东会议通过,故担保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赵留杰作为宇宏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时,其作为保证人身份同时,其对使用公司作废印章对外签订保证合同是明知的,故对于使用作废印章签订合同的后果应由担保人承担。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受公司章程约束,系实现公司自治的表现,股东会议决议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但不能对外产生当然的对抗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