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规则解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债务转移
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