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作者 小牧 来源 天同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09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5号“某焦化公司与某供销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清偿——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95)。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加入|担保债权放弃

  

  案情简介:2003年,物资公司为钢铁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经贸公司亦向银行出具还款担保书,明确为钢铁公司向银行不高于2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依钢铁公司申请,银行垫付共计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款、115万余美元的进口押汇款,双方所签融资协议中约定由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贸公司据此认为其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认为:银行接受经贸公司担保书且未表示不同意见,应认定双方之间保证法律关系成立。钢铁公司先后与银行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和进口押汇合同,由此形成对银行的债务性质属于约定的担保范围。虽然,钢铁公司融资时,其与银行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因物资公司和经贸公司未对钢铁公司的债务约定分担的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银行亦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对经贸公司担保债权,故仅以银行与钢铁公司在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其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实务要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各保证人未对主债务约定分担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债权人亦未以任何明示方式放弃某一担保债权,故仅以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2号“某银行与某钢铁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201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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