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出台全国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高法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11

  7月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起草到出台,历时9个多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规定》是全国首个全面、综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


  (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三条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条 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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