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全国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7月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起草到出台,历时9个多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规定》是全国首个全面、综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 (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三条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条 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