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出台全国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高法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11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纠正、查处和反馈。


  第二节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当场告知律师,听取其陈述、申辩,确认后归档,并于五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接收有关机关转递的律师违法违规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处理结果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方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一次上季度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和律师违规累计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律师从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业务中阅卷的权利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答记者问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军答记者问    



  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的改革性文件中也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了相关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冯厅长,今天发布的《规定》与其他规定相比,亮点和特色体现在哪些地方?


  冯军:我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有很多新的内涵、特殊的亮点。我们在起草《规定》的时候,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不“抢跑”、“越位”,做到重要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制定的条文反映改革方向,符合改革要求,同时又脚踏实地、务实管用。这是我们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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