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全国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刚才冯部长已经介绍了,通篇贯穿了对律师执业的保障,下面我作为一个法官,简单谈一下《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内容。 《规定》要求:“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这就是说除非特殊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统一进行安检的情况例外,这样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的规定。 《规定》明确:“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这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要体现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不仅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而且更有利于律师、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关系,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规定》明确要求法官要保障律师与公诉人、各方委托律师辩护辩论对等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律师司法权利的尊重。 另外,《规定》还对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缓解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等等。 山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答记者问 记者:《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律师权利集中在一起,这样是否更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请问张队长,您怎样看这样一个问题。 张瑞军:很高兴有机会回答记者朋友的问题。 你刚才提到了,相关的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层面对律师执业问题作出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基层各个部门通过相关的一些机制的设置、制度的设置,把这些法律严格起来、落到实处,也就是说要打通法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我想我们这个《规定》的出台,应该是对这个法律最后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这个《规定》的出台,是通过合理的规范和程序,使律师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通过特定渠道,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和作用。 比如《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内容、禁止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要保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我们律师可以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保证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必将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有效的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