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出台全国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作者 小牧 来源 山东高法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11

  刚才冯部长已经介绍了,通篇贯穿了对律师执业的保障,下面我作为一个法官,简单谈一下《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内容。


  《规定》要求:“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这就是说除非特殊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统一进行安检的情况例外,这样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的规定。


  《规定》明确:“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这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要体现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不仅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而且更有利于律师、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关系,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规定》明确要求法官要保障律师与公诉人、各方委托律师辩护辩论对等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律师司法权利的尊重。


   另外,《规定》还对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缓解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等等。



山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答记者问


  记者:《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律师权利集中在一起,这样是否更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请问张队长,您怎样看这样一个问题。


  张瑞军:很高兴有机会回答记者朋友的问题。


  你刚才提到了,相关的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层面对律师执业问题作出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基层各个部门通过相关的一些机制的设置、制度的设置,把这些法律严格起来、落到实处,也就是说要打通法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我想我们这个《规定》的出台,应该是对这个法律最后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这个《规定》的出台,是通过合理的规范和程序,使律师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通过特定渠道,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和作用。


  比如《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内容、禁止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要保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我们律师可以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保证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必将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有效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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