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家事9类经典案例

作者 小牧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18

  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苏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方陈述,病历、诊断证明、照片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但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无有力反证,结合其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基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所谓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为受到家庭成员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在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可能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综合治理。预防和矫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维权意识,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凑合过”的心态一味隐忍,要将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状态。目前,南京市法院、妇联、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上述机构求助,不仅可以及时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导。鉴于此,呼吁受害女性增强维权意识,面对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向妇联组织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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