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家事9类经典案例

作者 小牧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18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1.案涉借款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2.本案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夏某借款的时间为2009年5月,而出借人刘某于2009年4、5月间开设赌场,借款人夏某亦曾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出借人刘某对于夏某有赌博恶习的事实应当明知,且刘某的手下徐某曾按照刘某指使向夏某放高利贷用于赌博,故刘某应当明知夏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夏某本人亦陈述本案借款系刘某在赌场出借,刘某借款给其用于赌博。结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出借人刘某明知借款人夏某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刘某对夏某、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判决体现了倡导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裁判价值取向,维护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虽本案的出借人刘某已向借款人夏某支付出借款项,但其明知夏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出借目的不具有正当性,相关法律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赌博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违法行为,视赌博行为的情节轻重可分为一般赌博违法行为与赌博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一般的赌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借款人直接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还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对该借款法院亦不予保护。本案即属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形,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借款人在借款时虚构借款理由,如称借款是用于买房、子女上学等用途,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仍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借款人的配偶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借款人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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