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家事9类经典案例

作者 小牧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18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情形之外,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明确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标准。如果举债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债方与其配偶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举债方将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行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公民在日常民间借贷往来中应时刻注意加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生活消费类型的借贷居多,较少发生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而当前借贷案件情形复杂,出借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此外,对于未实际借款的善意夫妻一方而言,如果其配偶向他人举债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善意一方应充分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举债方用于非法活动的事实,从而使自己免除承担还款责任,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