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浅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处理

作者 吴定贵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178 发布时间 15/07/20

  随着我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上的不断推进,“乡村”变“城镇”,特别是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地区出现了大量违法修建建筑物的情形。由于违法修建建筑物,建筑物与原有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过近,安全距离不足,再加上相关人员电力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大量因此造成的伤亡事故。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在电力设施运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没有强制执法权,导致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和分析,探讨供电企业如何应对或处理类似的事件。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划定和范围


  在我国,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依法划定,并设立标志。


  根据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要包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一般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电缆线路的两侧区域,其中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违法修建建筑物


  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不仅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而且危及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对违章修建者也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由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情形不断增多,对供电企业保障有关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提出了要求。因此,结合相关实务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供电企业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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