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处理
(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据此,供电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的,应当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其责令强制拆除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物品所有者承担。因此,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若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整改而拒绝整改的的,供电企业可以向人民政府报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当发现任何单位或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供电企业向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相关单位或人员往往置之不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后,往往也没有回复。在此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总之,电力安全运行责任重大。当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供电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