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再审案件“立案难、改判难”的司法现状,导致许多律师不敢、不愿接受民事案件再审代理业务。多数律师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缺乏了解,存在诸多疑惑甚至是误解,民事再审程序成为律师工作的薄弱环节。什么样的案件申请再审能在法院顺利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能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环节?笔者总结多年来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律师代理案件的视角梳理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的规则,从而总结律师在接谈再审案件时应该关注的问题,撰写此文与大家一起探讨。 文 | 公丕国 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 律政观察 民事再审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立法上一直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立法机构从前苏联照搬而来的,代表了法院与检察院依职权主导案件再审的程序价值,具有典型的职权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简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几乎没有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案难、改判难、上下推诿、审期无限”的结果。“申诉难”,成为中国司法痼疾之一。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实施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共调整增加了十九个条文,其中八个条文是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法院审理、审查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开启了中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主要原因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51个条文对再审程序的管辖、立案、审查、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正及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实现法律化,各个环节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从当事人诉权角度讲,我国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已经形成“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据统计,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再审裁定率占20%左右。这个比例,在以前的再审制度下是无法想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