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作者 公丕国 来源 律政观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2

  再审案件“立案难、改判难”的司法现状,导致许多律师不敢、不愿接受民事案件再审代理业务。多数律师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缺乏了解,存在诸多疑惑甚至是误解,民事再审程序成为律师工作的薄弱环节。什么样的案件申请再审能在法院顺利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能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环节?笔者总结多年来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律师代理案件的视角梳理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的规则,从而总结律师在接谈再审案件时应该关注的问题,撰写此文与大家一起探讨。


  文 | 公丕国 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 律政观察 


   民事再审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立法上一直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立法机构从前苏联照搬而来的,代表了法院与检察院依职权主导案件再审的程序价值,具有典型的职权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简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几乎没有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案难、改判难、上下推诿、审期无限”的结果。“申诉难”,成为中国司法痼疾之一。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实施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共调整增加了十九个条文,其中八个条文是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法院审理、审查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开启了中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主要原因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51个条文对再审程序的管辖、立案、审查、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正及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实现法律化,各个环节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从当事人诉权角度讲,我国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已经形成“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据统计,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再审裁定率占20%左右。这个比例,在以前的再审制度下是无法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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