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作者 公丕国 来源 律政观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2

  再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受理案件是再审审查的前提,再审审查是再审审理改判的前提。判断一个再审案件受理和审理改判的可能性,是律师决定是否代理案件以及如何收费的基础因素。从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角度讲,受理阶段和审查阶段都可以称之为审查阶段,第一阶段是“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第二阶段是“是否符合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因此,律师在对拟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查,也就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和“是否具备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两个方面。


   再审期间和管辖法院,是律师审查案件受理条件的重点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关于再审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一条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句话,实际上是罗列了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五个法定条件。


  合格当事人,即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原审案件的当事人,非原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特例;法定事由,是指有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此阶段应当是指“形式上具备再审法定事由”,至于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下一阶段的审查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与大家熟悉的上诉材料要求大体一致。故,本文对上述三个受理条件不再展开解释,而重点讲解一下“再审期间”和“法院管辖”两个问题。


  (一)再审期间为六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是两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间调整为六个月,分绝对期间和相对期间两种情况。


  绝对期间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相对期间是指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超过六个月之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监事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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