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必须强调,申请再审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可中断、中止、延长。也就是说,超过申请期间六个月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先再审、检察院后抗诉”的原则,即,检察院抗诉的前提是法院再审判决确有错误或法院裁定不予再审。因此,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对于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客观地讲,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当事人而言,难度相当大。所以,律师审查拟再审案件,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案件是否在六个月期间内。如果超过六个月期间,律师应当慎重接案。 顺便提一下再审和申诉的区别和联系。简要地讲,再审申请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材料规范、受理审查以及再审庭审和最后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诉讼规则和独立的程序,而申诉不是民事诉讼活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它类似于控告、信访而非诉讼程序。二者的联系是,申诉是启动再审的线索来源,当事人可以把案件的反映材料递交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线索,从而决定是否依职权提起抗诉和再审。 (二)上提一级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审法院管辖是例外。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再审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不明,实践中很混乱,多数再审案件须经过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原审多不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的重大调整之一,就是“再审案件上调一级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坚持“上调一级管辖”的原则的同时,规定部分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再审。 从立法角度讲,民事案件的再审,以上级法院管辖为普遍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特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实践中掌握的原则是十人以上)。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还有一类再审管辖特别的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其再审由原审法院管辖。 由于“再审案件上调一级管辖”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实践中受理再审案件法院经常使用“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方法,把再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多为原终审法院)审理,“再审不改”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明确了“再审审理以提审为原则”,并明确列举“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几类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