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作者 公丕国 来源 律政观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2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最高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趋向于“上级法院”办理的原则,解决“原审法院再审不改”的弊端,加大再审案件受理和改判的力度。律师了解和掌握再审管辖法院的司法原则,对于接谈再审案件的意义自不必多言。


  通过形式要件审查,律师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再审受理条件,确定了受理法院,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案件再审案由的审查了。


   对再审事由的审查,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再审案件的审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是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之处。这一程序中,再审审查法官审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定“是否再审”,不能通过审查的案件,也就谈不上审理和改判。法院裁定哪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以什么样的法定理由裁定案件进入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罗列了13个事由。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比较,这次修正,去掉了“管辖权错误”的再审事由,去掉了“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口袋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需具备这13个法定事由中的一个或几个。从律师审查案件角度讲,如何把握再审案由的审查?


  2012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通过数据检索得知,各个法定事由在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中的占有比例,按顺序排列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裁定再审490件,占比63%;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133件;占比28%;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裁定再审59件,占比7%;


  上述三项事由就占有最高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的98%,其他十项再审事由各自占的比例均不足1%甚至是0。分析上面的数据,也就得知律师在审查拟再审的案件材料时,应该重点审查的法定事由。笔者结合承办过的案例,对这三项法定事由再做进一步的解释。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第二项)


  该项事由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条文中“基本事实”的概念,即“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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