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最高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趋向于“上级法院”办理的原则,解决“原审法院再审不改”的弊端,加大再审案件受理和改判的力度。律师了解和掌握再审管辖法院的司法原则,对于接谈再审案件的意义自不必多言。 通过形式要件审查,律师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再审受理条件,确定了受理法院,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案件再审案由的审查了。 对再审事由的审查,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再审案件的审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是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之处。这一程序中,再审审查法官审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定“是否再审”,不能通过审查的案件,也就谈不上审理和改判。法院裁定哪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以什么样的法定理由裁定案件进入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罗列了13个事由。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比较,这次修正,去掉了“管辖权错误”的再审事由,去掉了“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口袋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需具备这13个法定事由中的一个或几个。从律师审查案件角度讲,如何把握再审案由的审查? 2012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通过数据检索得知,各个法定事由在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中的占有比例,按顺序排列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裁定再审490件,占比63%;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133件;占比28%;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裁定再审59件,占比7%; 上述三项事由就占有最高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的98%,其他十项再审事由各自占的比例均不足1%甚至是0。分析上面的数据,也就得知律师在审查拟再审的案件材料时,应该重点审查的法定事由。笔者结合承办过的案例,对这三项法定事由再做进一步的解释。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第二项) 该项事由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条文中“基本事实”的概念,即“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基本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