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作者 公丕国 来源 律政观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2

  【案例一】福建某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人,简称房产公司)竞拍当地某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简称国土局)挂牌出让的某地块成功,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有具体的面积,但土地界限四至条款及平面图空白)。之后,国土局组织房产公司等到地块现场放样(实际测量四至面积)时,当地群众以“地块西南角如果建高楼会影响祠堂官运”为由阻挠。该纠纷协调未成,房产公司因不能取得原规划开发商品房的完整地块,拒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国土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房产公司以国土局违约在先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等”规定,推定“现场放样,确定地块的四至界限的工作应在地块公开挂牌出让之前已经完成”,认定国土局已经履行“放样”义务,房产公司不支付土地出让金构成违约,国土局解除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拟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


  国土局是否应履行了“现场放样”的义务,是判断双方哪一方违约的基本事实。二审法院以“出让地块有具体的面积”为由,认定国土局已经履行了“现场放样”的义务,显系主观推定。事实上,涉案土地的面积来源于土地拍卖之前当地测绘局的测绘数据。当地市规划局关于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明确“本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出让用地界线由国土、测绘部门现场放样结果吻合后生效”,也就是说,测绘部门的结果须经国土局现场放样、核实吻合后“土地界线”才生效,这也是合同中地块四至条款及平面图空白的原因。二审法院认定国土局已经放样,但国土局在什么时间、什么人员参与、现场放样结果如何等基本问题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也与合同签订后国土局组织人员现场放样被群众阻挠的事实矛盾。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第六项)


  这是律师代理再审案件最常用的事由之一。所谓“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做了具体解释,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则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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