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作者 公丕国 来源 律政观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2

  法院内部对再审案件的各个阶段如何内部分工,即再审案件由法院哪个业务庭受理、审查、审理,这也是多数律不了解而又必须了解的问题。我国各高院再审职能分工模式主要有立案庭受理并审查+审监庭审理、立案庭登记+民庭审查+审监庭审理、立案庭登记并审查+民庭与审监庭共同审理等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再审案件的职能分工和办理模式进行了调整。


  2014年10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职能分工,采取“立案二庭登记+审查+民庭审理”的模式。2014年10月,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被撤销,最高法院改变了再审案件的职能分工,即目前采取的模式是:立案庭登记受理案件,形式要件审查;民庭(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及环境资源审判庭)按照案由分工进行审查并审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只审理因本院终审判决引发的再审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对于再审案件亦采取这一模式。


  应当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职能分工,对于律师代理当事人再审案件有着特殊的意义。由于最高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均由一个业务庭办理,这意味着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其改判率会保持一个较高的比例,这对于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谈案与收费有着直接的价值。


  从立法角度讲,民事再审程序已经成为一审、二审之后的第三审程序;从司法角度讲,再审程序已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保障及再审案件改判率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专业发挥空间和成功率也极大提高。律师应该改变过去的观念,大胆接谈再审案件,认真审查,积极代理,为矫正冤假错案作出努力。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