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刑辩律师必须知道这些经验
为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2年12月,《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那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如何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让法官接受律师的意见?今天分享一篇京都律师事务所经验文章。 笔者承办的苏州秦某单位行贿案中,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功,法院以非法证据排除了被告人28份有罪供述,否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80万元行贿的指控。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对辩方意见予以答辩 之所以有这样的判决结论,是因为辩护人在查阅本案46盘录像和梳理繁杂的卷宗后,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附列四点公诉人无法辩驳的证据和理由: 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逼供诱供、威胁恐吓、自制笔录等视频片段:辩护人对每一视频片段标注“某月某日几点几分到几分”,尤其是被告人“被蒙着头套、拖进审讯室”等典型片段特别标注。公诉人按标注时间查阅录像,有图有真相,无言可辩。 总结被告人认罪与否的供述期间和体检状况的规律,辩护人绘制了“被告人供述反复与体检状况关系图”,以可视化的手段展示被告不认罪则身体“正常--腿脚轻度肿胀--肿胀--严重肿胀”、开始认罪后体检记录为“肿胀--轻度肿胀--正常”的规律,形式鲜明,观点明确;公诉人做“肿胀可能是痛风引起”的答辩,又被“被告尿酸正常”的体检记录否决。 被告人在看守所后期未受到刑讯逼供但有多次有罪供述,是由于“翻供会再回南京军事看守所”的威胁而“重复自白”,亦应以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辩称“此时距离军看时期多日,恐惧心理不再,其有罪供述不应排除”,遭到辩护人“那种暴力折磨、熬鹰式审讯造成的生不如死的心理阴影,不是以天计算、以月计算而消失,而是一辈子难忘”的驳斥。 被告多份讯问笔录显示,故意连续夜审不让睡觉,即熬鹰式疲劳审讯典型突出。 面对这些白纸黑字的时间记录,公诉人只有苦笑不答。 最后,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对于辩方提出的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期间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与有罪供述的对应性,公诉机关提出的可能系痛风引起的答辩与证据明显不符,且与痛风病状的常理不符,除此之外公诉机构未提供其他充分理由或证据给予解释;关于辩方提出同步录音录像中反映被告人因双腿无法行走被拖入审讯室的意见未给予明确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