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刑辩律师必须知道这些经验
同步录音录像,就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英国是最早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国家,1991年颁布的《录音实施条例》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而随后实施的《录音实施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对录像制作的要求。 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强制性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司法文件是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录音录像问题,特别强调“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具有客观性、动态性的特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是证实侦查事实、固定言词证据、预防被告人翻供的重要证据;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是保护被告人不被刑讯逼供、非法审讯的监督工具;而对律师而言,则是发现非法审讯的线索、提出排非申请并促成排非成功的利器。 某中院院长受贿案二审,审讯录像完整反映了指供审讯(被告人在侦查人员指示下作符合侦查意图的供述)的事实,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 本文谈到的秦某行贿案被告有罪供述被排除,显然也得益于审讯录像记录的被告被拖进审讯室、侦查人员指供诱供等审讯情节。 但是,客观地讲,这样的案例并不多,律师从同步录像中发现直接证据或线索非常困难。这有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侦查机关不做同步录像或“先把你折腾服了”再做录像,或者选择性录像,或者对录像做删节剪辑;二是公检法配合不让律师看录像,有录像不随卷移送,有录像不给律师查看机会,有录像不当庭播放;还有一个原因,法院不允许复制录像,律师只能在法院上班时间查看,几十盘、上百盘的审讯录像需要十几天几十天的时间查看,如此大的时间成本律师和委托人难以承担。而最大的问题是,由于相关规定对违反录音录像问题的行为没有对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则没有强制力”,实践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无法处置,不了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