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排除非法证据,刑辩律师必须知道这些经验

作者 公丕国 牛星丽 来源 法案聚焦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3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即如何把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制度不再“纸上谈兵”,需要更加细致可行的配套制度,需要法院裁判中对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更大、更直接的裁判权,倒逼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侦查、检察部门的落实。


  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予以排除


  我国1997年《刑法》就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十几年来相关的法律、司法文件都进一步明确“禁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直至近年来最高法律机关专门出台“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性,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而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平反昭雪,挑战了人们对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的神经底线,引起了国家最高层面的关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法治中国”部分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表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再次决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本来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程序细节,以党中央全会《决定》的形式明确地表述相关意见,足见该问题存在的严重程度和国家高层对该问题的重视。可以说,解决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问题,上升到了保障公民人权、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而多年来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甚多但实践中收效甚微,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法审讯行为缺失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为了落实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审讯的法律制度,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不再是“纸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等法律部门近期协商制定了《关于刑事审判中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决定》),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将颁布实施。


  该《决定》(意见稿)在重申《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法律文件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对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出了更广泛的界定,强调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亮点众多、突破很大”。例如,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界定方面,将冻、饿、烤、晒、疲劳审讯、催眠、使用药物等变相刑讯逼供方式、将威胁近亲属权益、未在规定场所审讯、未依法全程录像、“重复自白”(指某次自白即有罪供述涉嫌违法取得,但与该口供内容相同而未涉嫌采用非法手段的重复性口供)、“毒树之果”(根据非法取得的供述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均界定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该《决定》还对“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告知犯罪嫌疑人排除非法证据权利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在审前进行、应当作出决定”等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