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排除非法证据,刑辩律师必须知道这些经验

作者 公丕国 牛星丽 来源 法案聚焦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3

  而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这份只有四十余条的《决定》在五个条款中、以数以百计的文字作出规定,例如: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同步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辑、删改;录音录像应当自提押犯罪嫌疑人到讯问时开始,到犯罪嫌疑人签字结束;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起,可以查阅、复制录音录像。


  而早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已明确规定,“未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样,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从司法规则的角度,已经形成了规范明确、后果明确的“立法”体系。对于违反规定,没有依法录音录像、没有全程录像、做过技术处理的录像所对应的供述,律师完全可以“有法可依”的提出排非申请。


  而对于查阅录音录像,笔者只能建议律师全程查阅,对于每一份录像从头到尾认真查看,对应书面笔录仔细校对,记录下存疑问题录像片段的起止时间,为排非申请程序的启动和排非成功,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线索。至于查看录像耗费的时间成本和目前政府对刑事案件收费指导价之间的矛盾问题,本文不再作讨论。


  “漫使鞭笞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刑讯逼供,制造冤案,冤枉无辜,放纵罪犯,蔑视司法原则,削弱司法权威,是一个侵犯公民人权、制造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法治发展的司法顽疾。而“预防刑讯逼供,只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个是律师在场制度”,某位法学专家说。律师应当抓住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发现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利器,为解决冤假错案、保护公民人权、促进法治发展,尽到自己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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