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

作者 孟也甜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4

  3、确因公证机构过失,导致本应出具执行证书而未出具、或执行证书内容错误,可向公证机构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选择以公证方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本意是希望能够便捷、经济地实现债权,但如果因为公证机构的过失,债权人被迫通过另案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付出了更多的经济、时间成本。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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