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
作者 孟也甜
来源 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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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7/24
3、确因公证机构过失,导致本应出具执行证书而未出具、或执行证书内容错误,可向公证机构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选择以公证方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本意是希望能够便捷、经济地实现债权,但如果因为公证机构的过失,债权人被迫通过另案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付出了更多的经济、时间成本。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