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各地高院“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判例研究

作者 李燚 来源 策略说法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上述规定增加了征收前对未经登记房屋(即无证房屋)的认定、处理程序。由此可见,拆迁实践中很多一刀切的做法都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的问题。本文收集了各地高院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判例研究,与各位分享、交流。

  

  案件一:马全林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号:(2014)浙行终字第227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对上诉人马全林户涉案未经合法登记70平方米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在此情形下仅以上诉人房产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29平方米就认定前述未经登记70平方米建筑不能享受同等补偿,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及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住房屋因有部分面积已经合法登记,故对其余部分未经登记面积可不予认定的理解显然与前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实践通常理解相违背,本院对此予以指正。

  

  案件二:黄益敏、金丐德等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号:(2014)浙行终字第264号

  

  裁判摘要: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均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仅滨江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进行初步调查和公示,并未由政府组织土地、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且滨江街道办事处本身不具有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即便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作出认定和处理,亦属违法或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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