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院“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判例研究
案件六:黄慧良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号:(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99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系独立于本案被诉行政补偿行为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黄慧良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七:王开智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号:(2012)渝高法行终字第146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的规定,王开智房屋的改扩建部分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是否是合法建筑等认定,其认定结果为最终补偿的依据。现九龙坡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已经认定王开智改扩建且未登记的房屋部分为违法建筑,故九龙坡区政府以王开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对其违法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并无不当。
结语:
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同时,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具有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和权限。
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相关部门未对被拆迁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仅以未经合法产权登记为由不予补偿,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