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资深法官提示:出庭的十个雷区

作者 佘琼圣 来源 法秀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30

  法庭上经常见到的场景是,律师口若悬河,慷慨陈词;坐在一旁的当事人暗自欣喜,仿佛胜券在握;审判台上的法官却时常皱起眉头。问题出在哪里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试列举出律师在法庭上有待商榷的十个细节,供读者诸君参考。


  一、诉讼(上诉、再审)请求不具体,请求权基础不明确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主张。当事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应当有具体的诉讼(上诉、再审)请求。何谓具体的请求?一句话,就是当事人想要的裁判文书主文。


  在确认、形成、给付三类诉中,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请求相对简单,一般不存在请求不具体的问题。问题出在大量的给付之诉中。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有何要求?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给出了答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诉讼请求的要求。


  请求权基础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是诉讼的核心。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构成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从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部分支持或者全部驳回。当事人能否提出或然的请求权基础,法院能否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支持其诉讼请求,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适用法律固然是法官的职责,证成自己的诉讼请求,更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同样道理,处于防御一方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也应当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庭前不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交书面答辩状,而是在庭审中做口头答辩。这种做法的动机可能是不想让对方当事人提前知道自己的观点,便于在庭审中处于上风。庭前提交答辩状有利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收集证据,提早固定诉讼请求、证据和争点,提高诉讼效率。在答辩期内不做答辩,在法庭上提出意想不到的观点,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提供理由,反而将证据收集得更加全面、扎实。同时,也会给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造成障碍,降低诉讼效率,这显然是法庭不愿意看到的。


  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背景下,诉讼有技术,但绝无技巧。任何所谓诉讼技巧的武器都会被诚实信用原则反弹回去,伤害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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