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资深法官提示:出庭的十个雷区

作者 佘琼圣 来源 法秀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30

  八、不查看现场,对现场情况不了解,无法回答法庭询问


  在相邻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了解现场的情况非常重要。如果法官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常常会向当事人询问现场的情况。查看现场是律师庭审前的必做功课。


  九、对案件事实所涉专业问题既不钻研清楚,又不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对案件事实所涉的专业问题,律师在庭前应当通过研究鉴定意见、查阅文献、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对争议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如果所涉专业问题非常复杂,还应当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否则,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时,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有的律师因为对专业问题不清楚,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中只能发表非常笼统的意见,法官无从判断其意见的对错,自然不会支持其主张。


  十、在法庭调解中提出与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调解方案


  调解往往以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为前提。如果一方面向法庭表示愿意调解,一方面又提出与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调解方案,不仅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给法官留下不诚信的印象。


  作者:佘琼圣
  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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