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作者 张剑弼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1
第二、虽然从2009年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限的规定,但是,刘某一直在通过上访的形式主张权利,县政府调查工作组今年5月的答复也是“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视为诉讼期限中止。 第三、《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一规定人性化的解决了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且无正当理由”。本案当事人通过合法上访维权应当构成不能驳回起诉的正当理由。 第四、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终结上访,改变“信访不信法”的理念,把纠纷引向法庭,一断于法,利国利民。此类案件如果不进入实体处理程序,将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导致当事人无休止地“缠访”,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