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作者 张剑弼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1

  第二、虽然从2009年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限的规定,但是,刘某一直在通过上访的形式主张权利,县政府调查工作组今年5月的答复也是“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视为诉讼期限中止。
 

  第三、《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一规定人性化的解决了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且无正当理由”。本案当事人通过合法上访维权应当构成不能驳回起诉的正当理由。
 

  第四、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终结上访,改变“信访不信法”的理念,把纠纷引向法庭,一断于法,利国利民。此类案件如果不进入实体处理程序,将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导致当事人无休止地“缠访”,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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