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相关重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作者 雷继平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3

  要避免前述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只能借助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前述《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亦即,只能通过维持债务清偿能力,尽量减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来降低实际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正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借助网贷平台融资或者股东借助平台补充股本金所面临的不可克服的重大违法风险,故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尽量不应采取这样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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