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犯罪嫌疑人转为证人后所作口供的定性与质证

作者 康乐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4

  司法实务当中,某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的角色是可以发生转换的,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证人也可能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应对,例如本案,公诉人已经在庭前明确将乐某坚列为证人,我们一般就按照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进行质证,但是,如果乐某坚的证言对我方当事人是不利的,而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规则进行质证能对辩护效果产生较好的影响,我们就需要坚持将乐某坚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认为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宜作证人证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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