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作者 车冲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5

  死刑辩护的路径应该围绕以下三点展开:死刑的罪行标准、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严格掌握这三点可以防止错案和控制死刑。我国当前情况下,死刑的适用采用的是主客观混合的标准。
 

  死刑辩护的路径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  死刑的罪行标准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针对死刑的辩护,首先就应该围绕被告人的罪行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罪行标准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


  1.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这是从死刑适用政策的角度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


  2.从法定“免死”的角度对死刑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除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具体的理解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在辩护的过程中,应当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这些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情况。
 

  3.从判处死缓“免死”的角度针对死刑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为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之下是可以“保命”的。因此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辩护的思路。因为针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我们要在整个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寻找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要排除掉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一般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如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在行为确实属于犯罪的情况时则要考虑一些常规的情节:法定的从减免罚情节、庭审障碍、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人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及亲属协助退赃赔偿自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可免从宽处理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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