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1.没有引起极大的群众愤怒的,社会舆论不是特别不利的,可以考虑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辩护。 2.自首、立功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此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不从宽处罚”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具体的辩护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自首、立功,更应该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行辩护。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轻罪辩护(参照):有重大发明的、被告人对破获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如毒品案件)。 3.多名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存在多个主犯,当具有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其他的主犯往往罪行达不到极其严重的标准。因此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罪行的主犯的区分是死刑辩护的切入点。 4.当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这里一般指的是“精神病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实施指控的行为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当判定被告人的年龄存在困难时,则应该主张推定年龄没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 5.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被告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6.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因为某些同案犯还未归案而难以查清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则可以将此点作为一个死刑辩护的要点。
按照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