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作者 车冲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5

  (一)证据标准

  

  针对这一点主要是从程序上发现公检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瑕疵,从而尽可能的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的情节。
 

  1.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法律手续。程序之间是否存在时间矛盾,司法机关的文书如果不齐全,则容易导致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难以展现。因为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带来对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辩论的过程中,往往要有一定的策略,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选取最能推翻控方观点的辩护方案。如针对对于罪行定性存在很大争议的案件,则可以重点围绕相似罪名来进行辩护,因为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如果相似罪名有的最高法定刑没有死刑这一量刑标准,则将会对于死刑辩护产生较大有益影响。
 

  3.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案卷,要认真阅读案卷的内容,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要求的行为。
 

  4.按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要求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排除”因此当同时存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时,作为辩护人应该主动提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5.注重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据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等可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辩护人在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资料。
 

  指控犯罪构成要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6.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首先,事实不清的情况,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缺乏相应的案件事实导致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缺乏相应事实支撑的,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具体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无法根据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认定为犯罪的)、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根据口供补强规则做无罪辩护,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贿案件、黑社会案件、聚众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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