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作者 车冲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5

  (二)证明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之间要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控方的指控进行突破:
 

  1.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辩护方要重点击破公诉机关的不扎实的证据链条)
 

  3.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罗列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进行对比分析,控方弱则做无罪辩护,控方强则做轻罪辩护)
 

  4.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广西北海案)
 

  三、其他

  

  (一)被告人对于辩护思路的同意

  

  1.认为控方指控证据不成立作无罪辩护或经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辩护,未经其同意的存在风险。
 

  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
 

  (二)资料的收集

  

  辩护律师应搜集最高院公报、刑事法院参考、当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办法官的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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