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作者 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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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8/05
(二)证明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之间要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控方的指控进行突破: 1.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辩护方要重点击破公诉机关的不扎实的证据链条) 3.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罗列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进行对比分析,控方弱则做无罪辩护,控方强则做轻罪辩护) 4.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广西北海案) 三、其他
(一)被告人对于辩护思路的同意
1.认为控方指控证据不成立作无罪辩护或经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辩护,未经其同意的存在风险。 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 (二)资料的收集
辩护律师应搜集最高院公报、刑事法院参考、当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办法官的学术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