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7

3.工会会员代表名单;

4.工会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5.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6.工会成立持股理事会、选举理事、理事长、通过持股会章程的会议记录、决议;

7.持股理事会理事、理事长名单、持股会章程公示;

8.股东委托持股书。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助委托人拟定《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是对整个改制的全过程进行的规划,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改制的总体思路;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改制的依据;

(四)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资格界定范围;

(五)集体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六)改制的方法步骤;

(七)改制的意义。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是根据已经完成的清产核资、人员界定工作结果,对集体资产进行分配处置的规划方案。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总则;

(二)集体资产的评估、产权界定及确认;

(三)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对委托人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界定。

通常情况下,应当将集体资产分为三大类,即: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以生产经营的资产。例如:机器设备、厂房、货币、对外投资等;

(二)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以进行村(社区)公益性事业的资产。例如: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公共设施、诊所、幼儿园、学校等;

(三)资源性资产,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尚未转化成经营性资产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山林、荒山、滩涂、水库等。

第三十五条  针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不同性质,律师在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

(一)对于经资产审计、评估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净资产,不作现金或实物分配,全部用于折股量化分配。将拟处置的经营性净资产量化为股权,进行分配。

(二)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应当留归村(居)委会,暂由村(居)委会进行管理,继续用于村(社区)公益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步纳入城市化社区政府管理渠道。

(三)对于资源性资产,一般应当收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此次集体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只作概念性固化,只登记产权并办理产权移交,暂不参加此次集体资产的审计评估。待资源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后,仍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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