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3.工会会员代表名单; 4.工会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5.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6.工会成立持股理事会、选举理事、理事长、通过持股会章程的会议记录、决议; 7.持股理事会理事、理事长名单、持股会章程公示; 8.股东委托持股书。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助委托人拟定《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是对整个改制的全过程进行的规划,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改制的总体思路;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改制的依据; (四)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资格界定范围; (五)集体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六)改制的方法步骤; (七)改制的意义。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是根据已经完成的清产核资、人员界定工作结果,对集体资产进行分配处置的规划方案。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总则; (二)集体资产的评估、产权界定及确认; (三)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对委托人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界定。 通常情况下,应当将集体资产分为三大类,即: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以生产经营的资产。例如:机器设备、厂房、货币、对外投资等; (二)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以进行村(社区)公益性事业的资产。例如: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公共设施、诊所、幼儿园、学校等; (三)资源性资产,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尚未转化成经营性资产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山林、荒山、滩涂、水库等。 第三十五条 针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不同性质,律师在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 (一)对于经资产审计、评估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净资产,不作现金或实物分配,全部用于折股量化分配。将拟处置的经营性净资产量化为股权,进行分配。 (二)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应当留归村(居)委会,暂由村(居)委会进行管理,继续用于村(社区)公益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步纳入城市化社区政府管理渠道。 (三)对于资源性资产,一般应当收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此次集体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只作概念性固化,只登记产权并办理产权移交,暂不参加此次集体资产的审计评估。待资源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后,仍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