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7

上述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和方法,仅是一般性规定。律师应当根据当地的政策性规定和委托人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在经过征求意见稿、草稿公示、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实名制表决。一般通过率达到95%以上,该方案方能实施。

经过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集体股权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在经营性资产从村(社区)剥离后,村(社区)的公益事业发展的问题,在改制股权设置中占有重要的比例。

集体股权,归参加集体资产分配人员集体所有,用于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和改制后企业发展等。集体股权,通常应当委托给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共事务管理协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协会,是由参加集体资产分配的全体人员共同成立的,从事救助、救济、扶残等公益事务活动、为村(社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提供服务的社团法人。

公共事务管理协会的设立、变更、登记、设置等,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规范。

第三十九条  公共事务管理协会,作为集体股权的管理者,应当制定《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集体股股权持有机构;

(二)集体股股权的构成;

(三)集体股股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

(四)集体股股权的行使和管理;

(五)集体股股权的收益、风险与责任;

(六)其他内容。

《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应当向全村(社区)居民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根据《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分配给村(居)民的股权,归村(居)民个人所有。因委托人处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村(居)民往往人数众多,为了便于改制后企业的工商登记和股东管理,通常采用委托持股的方式进行处置,即:分配到股权的人员,将其分得的股权委托给某一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委员会,进行持有和管理。

该社团法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持股理事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委托持有个人股权进行管理。

委托持股的,应当具有书面的委托持股书。

第五节  公司设立阶段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设立阶段”,是指在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通过成员自愿入股的投资行为,整体改制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作高效、治理结构科学的股份制公司,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过程。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