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7

第四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1.入户认购股份并委托持股;

2.成立公司筹建委员会;

3.办理改制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二)草拟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文件;

(三)股东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视为正式候选人,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四)筹备公司创立大会;

(五)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分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六)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本阶段工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拟定相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相关文件:

1.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决议,公司筹委会成员公告;

2.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公示;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相关材料;

(二)公司创立大会所需相关文件:

1.公司章程及起草说明;

2.公司组建方案;

3.出资协议书;

4.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大会议程、持股代表、发起人签到簿、主持词、表决票等;

5.资产移交协议;

6.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

7.创立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8.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9.第一届董事会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10.第一届监事会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11.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12.公司激励股配股说明书。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相关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个人股东的委托持股行为,应当以股东的自愿为基础。同意进行委托持股的个人股东,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持股书。

全部个人股东的委托持股结果,应当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因其具有特殊性,因此,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公司股东,根据持股比例予以推选。

推选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由全体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形成正式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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