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创立大会过程中,集体股股权,由公共事务管理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持有。 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前,公共事务管理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及《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公司创立大会上需表决的事项,进行先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在公司创立大会上,协会会长代表全体协会会员,根据协会的表决结果,行使集体股股权的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创立大会过程中,个人股东委托持股的股权,由受委托的社团法人的持股理事会理事长代表持有。 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前,持股理事会应当召集全体委托持股的个人股东,对公司创立大会上需表决的事项,进行先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进行汇总。在公司创立大会上,持股理事会理事长代表全体委托持股的个人股东,将个人股东的表决结果,上呈公司创立大会。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协助改制后的公司严格按照改制方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司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