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一)对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调查阶段; (二)组建机构、宣传发动阶段; (三)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阶段; (四)人员界定、资产处置阶段; (五)公司设立阶段。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对上述阶段进行调整。 第一节 对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调查与编制《调查报告》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对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调查(以下简称“情况调查”),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历史沿革、资产状况、下属或投资企业情况、村(居)民情况等基本情况,通过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报告、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六条 律师开展上述情况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二)审慎原则。在情况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三)专业性原则。在情况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四)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委托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七条 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应要求委托人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调查报告》的依据。 第八条 律师开展情况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对委托人历史沿革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与委托人设立、变更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2.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人资产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审计、评估报告; 2.下属及投资企业清单; 3.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4.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5.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租赁土地的协议; 6.林地、水面、滩涂等资源的证明文件; 7.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8.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9.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10.有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