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11.其他证明文件。 (三)对委托人下属及投资的企业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3.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4.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5.审计、评估报告; 6.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7.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8.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9.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10.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11.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12.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3.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 情况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1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对委托人村(居)民情况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委托人辖区内村(居)民户籍情况、个人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 2.村(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事业编编制,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退休等情况; 3.其他证明材料。 (五)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九条 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二)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三)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情况调查的准确性。 (四)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五)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六)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应将获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编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情况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调查报告的目的; (二)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