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7

(三)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四)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五)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六)结尾。律师对情况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通过本阶段的工作,律师应当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对于委托人是否符合改制条件,律师应当严格把握。委托人的情况,能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符合改制条件:

1.村(社区)有资产;

2.村(居)民有意愿;

3.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有能力;

4.改制后的企业有后劲。

若委托人不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改制条件。对于不符合改制条件的委托人,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予以说明,建议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改制工作。

第二节  组建机构、宣传发动阶段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组建机构、宣传发动阶段,是指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的正式启动阶段,此阶段旨在起到使委托人、全体村(居)民及改制各阶层人员,明确改制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明确改制任务、坚定改制信心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在本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二)起草“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阐明改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式方法,经村(居)两委研究通过;

(三)召开党员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改革任务,坚定改革信心;

(四)发放“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每人(户)一份,让全体村(居)民了解改制有关情况;

(五)召开全体村(居)民大会,对改制进行实名制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六)拟定改制申请,向委托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报改制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在进行本阶段工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拟定相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立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两委”会会议记录、决议,形成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农村集体产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批准备案的上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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