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 小牧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7

第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是指对委托人村(居)委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包括全部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资源性资产,以达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目的。

第十九条  在本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相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召开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拟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进行公告,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三)办理下属集体企业注销登记、股权转让等产权调整工作;

(四)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五)将审计、评估报告进行公示,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六)召开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拟定股权计算方法、人口分配资格范围;

(七)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股权计算方法、人口分配资格范围进行表决;

(八)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村(居)民的情况进行分类界定,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由所有成员进行对照核实,进行修订,形成草案。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在进行本阶段工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拟定相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于拟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决议;

(二)关于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的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三)关于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的上报备案文件;

(四)办理下属集体企业注销登记、股权转让所需相关文件;

(五)人员身份调查的询证函、调查函;

(六)关于拟定股权计算方法、分配人员范围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决议;

(七)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文件;

(八)股权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公示文件;

(九)股权分配人员范围公示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阶段需要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清产核资、审计评估阶段,主要工作应当由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主导进行,律师仅起到辅助、沟通作用。对于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律师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

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于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出具的最终的《评估报告》,结果应当向全村(社区)村(居)民进行公示,由全村(社区)村(居)民对评估结果予以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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