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案例详解(上海高院)
阅读提示:10个金融商事审判案例之中,涉银行案例6个,涉及银行信贷业务、储蓄存款业务、信用卡消费、结算业务领域的多个重大问题;涉保险案例2个,分别涉及“医保标准条款”损失的赔偿问题和车险中对肇事逃离的事实认定问题;涉融资租赁案例1个;涉违法经营贵金属理财案例1个。 以下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10个案例目录及规则摘要,二是10个案例的详细解读。 10个案例目录及规则摘要 01 .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 ——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02 . 金融交易主体不能以内部文件为由对抗合同约定 ——甲银行诉乙进出口公司、丙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3 . 对存疑的信用卡交易暂不还款不能轻易认定为失信行为 ——陈某诉甲银行信用卡纠纷案 04 . 一般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并非担保的最高限额 ——郑某与甲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5 . 银行因清算系统延时超额扣划信用卡款项行为构成侵权 ——张某诉甲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06 . 特约商户在银联卡交易中负有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义务 ——乙公司诉甲银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07 . 违法进行代客贵金属理财应承担法律责任 ——韩某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8 . 无法返还原物的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 ——甲租赁公司诉乙餐饮管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09 .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超出“医保标准条款”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0 . 车险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作出 ——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0个案例详解 01 .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 ——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应结合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情节,对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进行综合评判。欺诈是一种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如果金融机构不存在此种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为构成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