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案例详解(上海高院)

作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审判研究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8

  06 .特约商户在银联卡交易中负有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义务

  ——乙公司诉甲银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易签购单是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核心凭证。根据银联相关规则,如持卡人发出异议交易申请,应由银行或特约商户提供足以证明其付款正当性的有效交易凭证,如不能,对应的款项会从发卡行处被扣除并无法收回。如果特约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原始交易凭证遗失,使相关交易面临风险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自身义务。


  基本案情


  甲银行与乙公司及银联上海分公司签订《上海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甲银行作为乙公司的收单银行,负责乙公司所经营的网店银联卡交易资金的结算。三方约定,如持卡人对在网店刷卡记录提出异议,银联向收单银行发出退单通知,乙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签购单等原始交易凭证。乙公司对交易签购单及相关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2年,并承担因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2013年底,由于乙公司反映在交易中丢失大量签购单,使甲银行面临退单的风险,故甲银行暂扣132万余元的消费款作为保证金。后多名持卡人向发卡行和银联提出“交易异议”,表示多笔网店购物支付交易并未实际发生。甲银行因此向乙公司索要签购单以应对上述异议,但乙公司并未配合,最终导致甲银行无法再追回交易异议的款项。甲银行根据银联退单通知,明确共计48笔交易被退单,总金额为90余万元,遂扣除90余万元后于2014年4月将40余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返还清算款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6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的约定,商户应当将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保存至少两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承担因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原始交易凭证遗失的情形,根据银联相关规则,如果相应的持卡人发出异议交易申请,在特约商户不能提供相应原始凭证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应的款项会从发卡行处被扣除并无法收回。甲银行在合同相对人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使相关交易面临风险的情况下,暂不支付一部分结算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乙公司作为多年参与信用卡交易的特约商户和电商平台,应当知晓银联关于发卡行和商户在持卡人提出异议交易申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发卡行和银联对相关交易申请展开核查,即使因内部管理问题发生签购单遗失的情况,如果相关交易确系真实发生,也应当积极提供物流单据、订单、合同等其他相关材料以配合调查,而不应采取消极态度,任由核查期间经过,最终导致损失发生。对此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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