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案例详解(上海高院)

作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审判研究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08

  裁判意义


  本案是法院受理的首例网络电商作为特约商户与收单银行之间发生的结算合同纠纷。信用卡的创设是以方便性和快捷性作为其追求的首要目标。随着交易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交易的安全同样不容忽视。根据目前的银联卡业务操作流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是以事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即当持卡人对交易提出异议后,由银行或特约商户提供足以证明其付款正当性的有效交易凭证。交易签购单正是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核心凭证。当事人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约定,特约商户应当将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保存至少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承担因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定将交易签购单至少保存两年,是为了与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相衔接。当发生争议交易时,可做到有据可查。该约定保护了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约商户应当按约履行保管交易签购单之义务,快速应对持卡人或银联的交易异议,尊重银联平台的交易规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诉讼涉及网络特约商户与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间具体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判决考量了各主体在面临差错交易、异议交易时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的分担,也考虑了电商交易中的安全与效率的衡平。


  07 .违法进行代客贵金属理财应承担法律责任

  ——韩某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从事贵金属交易服务的公司因对其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等管理不严,导致客户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有理由相信其与该公司成立委托理财关系的,该公司应当向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无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的公司擅自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其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公司应承担客户的资金损失。客户自身存在过错的,亦应分担部分损失。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韩某经人介绍,在自称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处签署《客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注册会员,韩某可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进行贵金属现货交易及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交易标的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所有品种;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与乙方私下达成交易,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承诺,利用客户资金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不得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承诺。同日,韩某签署了盖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字样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委托资金为12万元,委托期限为6个月,预计资产管理的年收益为24%,公司承诺保本,若出现损失由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李某及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开户、入账等相关手续。当日下午,韩某投入账户资金12万元,李某负责独立操作。截至2013年8月9日,该账户亏损10万余元。韩某向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追讨损失无果,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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