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背景下,24%至36%利息区间的四点规则
作者 刘鑫
来源 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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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8/10
从结果上区分,只要狭义抗辩事由存在,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客观上讲,原告的请求权也已经不复存在。但哪怕抗辩权可据以行使的事实存在,只要被告未提出抗辩主张,原告的请求权就仍然处于存在的状态,或其效力不受任何减损。 回过头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对自然债务区间内利息请求的自然债务抗辩,哪怕法庭已经查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是,出借人的超限利息请求权并非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否则其受领借款人自愿给付的超限利息就属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无疑有违《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而借款人提出自然债务抗辩后,出借人的请求权则会受到阻碍,而不被强制保护。这一特征说明,自然债务抗辩并非狭义的抗辩,而是抗辩权。 抗辩权作为一种权利,当事人有权放弃行使,法院不得代理为之,因而可以推知,哪怕约定利息处于自然债务区间,出借人诉至法院,借款人未以自然债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得迳行驳回关于超限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 虽然经过分析,得出上述结论。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如何在诉讼中对待自然债务区间内的利息请求权,仍然会是一个重大的争议点。作为律师,不应当建议当事人“铤而走险”,劝告其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因而对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支付借款后,应按月及时催收利息,并通过妥善安排合同条款,尽力保障能实际获得自然债务区间内的利息。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则不要轻易主动支付超限利息,在发生纠纷时也应及时主动提出抗辩,以尽可能降低所应支付的利息总额。 |